“博丹的主权理论从未打算成为完全不法行为的许可证”
几代以来,评论家们都将博丹的分析视为专制主义的处方,以及现代“威斯特伐利亚”国际秩序的宏伟愿景,该秩序由受领土约束的国家组成,每个国家都对其领土和人民拥有“绝对权力”。然而,博丹的主权理论从未打算成为完全无法无天的许可证,他强调了这一点,他指出,即使是主权国家也要受到自然法 [ ius naturale ] 和国际法 [ ius gentium ] 中强制性规范和要求的约束。
在我的著作 《主权权利》中,我记录了博丹将自然法 和 万民法 重新用作强制手 富人数据 段来限制主权的许多方式 ,即通过让主权国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虽然典型的例子是偿还欠私人债权人的主权债务,但这些由此类强制规范产生的主权义务还包括一类通常被称为 officia humanitatis的义务,即“人类义务”。
最初, officium humanitatis一词由西塞罗、昆体良和拉克坦提乌斯等作家在古典文学中用来表示日常的礼节, 后来逐渐与一般的额外义务联系起来,例如好客、感恩、礼貌、仁慈和忠诚等义务。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和沃尔夫等早期现代法学家后来将这些人道义务描述为“不完美的”,因为履行这些义务虽然是道德和预期的,但始终是可选的。因此,虽然向陌生人表示好客或向恩人表示感激在道德上是正直和有礼貌的,但这些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是严格义务或可诉诸法律的。尽管不履行这些义务可能是不雅、无礼的,甚至如普芬道夫曾经说过的“粗鲁”,但至少在现代法律中,人们不能因不招待客人或忘恩负义而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