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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国家甚至明确提到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Posted: Sat Feb 22, 2025 10:32 am
by roseline371274
只有极少数国家,包括挪威、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荷兰(S/PV.9451(Resumption 1)第 13 页)和哈萨克斯坦(同上,第 34 页)在承认以色列在联合国享有自卫权时提到了自卫法的“限制性”方面。大多数国家都坚持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IHL)。通常情况下,各国仅仅承认以色列有权根据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法采取自卫行动(例如见欧盟(S/PV.9443,第 30 页)、阿尔巴尼亚(S/PV.9451,第 19 页)、法国(S/PV.9451 (Resumption 1),第 8 页)、列支敦士登(同上,第 22 页)、塞拉利昂(同上,第 35 页)、爱尔兰(同上,第 50 页)、西班牙(同上,第 56 页)、塞浦路斯和帕劳)。,即区分、比例或预防原则,是以色列在采取自卫行动时必须遵守的主要或唯一法律(见马耳他(S/PV.9439,第 5 页)、厄瓜多尔(S/PV.9443,第 11 页)、阿尔巴尼亚(同上,第 13 页)、加蓬(S/PV.9451,第 18 页)和智利(S/PV.9451 (Resumption 1),第 24 页)),或以以色列明显违反这些原则为由剥夺其自卫权(见埃及(S/PV.9451 (Resumption 1),第 3 页)。然而,尤其 智利 WhatsApp 号码 在这种情况下,至关重要的是要区分行使自卫所特有的必要性和比例性条件(“自卫条件”)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下规范敌对行为的条件,特别是区分、比例和预防条件(“国际人道法条件”)。


首先,这些“国际人道法条件”无法约束防御国的整个战争行动。如其他地方所述,它们旨在规范每一项具体的军事行动,或者最多规范一系列追求同一特定军事优势的军事行动。因此,即使采取自卫行动的国家(如本案中的以色列)声称其没有违反国际人道法,整个战争行动也可能被视为非法战争。

其次,“国际人道法条件”无法考虑自卫行动造成的所有损害,只考虑对平民或民用物体造成的损害。相比之下,正如学者们所强调的,评估“自卫条件”的物质因素要多得多,包括对自卫行动所在国造成的任何物质或人员损害,包括对其平民和民用基础设施造成的整体附带损害,即使这些损害在国际人道法下并不算过重。因此,即使采取自卫行动的国家(如以色列)声称其军事行动根据国际人道法是合法的,尽管这些军事行动次数众多,附带损害虽然并不过重,但根据“自卫条件”,这些军事行动显然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