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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化学武器是否会招致个人刑事责任?

Posted: Sat Feb 22, 2025 10:11 am
by roseline371274
这些拟议起诉的级别、复杂性和政治敏感性反映了确保其国际合法性的重要性。虽然国内法院行使普遍管辖权是一种弥补国际刑法执行空白的宝贵机制,但其使用应受到限制,因为有可能依赖与犯罪有更大联系或更能代表相关社区的法院。应受害者的要求,由代表国家集团在该地区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支持下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将更有能力协调对这些罪行的起诉并实现国际刑法的目标。


很少有条约起草争议比决定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初稿中删除使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罪更为人所知。威廉·沙巴斯认为,这样做是因为某些国家反对将使用核武器纳入其中,而无核武器国家则认为仅排除核武器“带有虚伪的意味”(化学武器被视为“穷人的”核武器)。此后,45 个国家批准了 2010 年《罗马规约》修正案,承认国际刑事法院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严重柬埔寨 WhatsApp 号码 违法行为拥有管辖权,包括 (xiii) 使用毒药或有毒武器;和 (xiv) 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的液体、材料或装置。然而,对于《罗马规约》是否涵盖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仍存在争议(例如,参见Amal Alamuddin 和 Philippa Webb;Dapo Akande;Ralf Trapp;Alex Whiting和Kevin Heller 的学术贡献)。

各国拒绝将使用化学武器的明确罪行的管辖权赋予国际刑事法院,这一事实并不影响一般国际法下的立场。根据条约和习惯国际法,使用化学武器被视为应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罪行。这延伸到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使用化学武器。根据《化学武器公约》第 1 条和第 7 条的综合效力,缔约国(包括 2013 年加入该公约的叙利亚)同意颁布刑事立法,禁止“自然人和法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武器,包括非国际武装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