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击距离和混乱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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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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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击距离和混乱的环境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回想一下,本案的关键悬而未决问题是管辖权的属人概念是否适用于在积极敌对行动期间使用致命武力。在联合陈述的第 28 段中,介入国“注意到”法院在可受理性阶段的裁定,即不能仅仅因为积极敌对行动而排除第 1 条管辖权。然后,在第 29 段中,介入国“赞同”法院的“澄清”(即部分驳回),即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 2不应被解读为完全排除被告国的第 1 条管辖权。然后他们补充说:

相关问题是,考虑到据称根据《公约》第 1 条涉及缔约国管辖权的行为的实际情况,根据“对某一区域的有效控制”原则和/或“国家代理人的权力和控制”原则,管辖权是否产生。例如,参与国政府指出,如上所述,第 1 条下的管辖权可能 贝宁 WhatsApp 号码 在国家拘留个人的国际武装冲突中产生。
因此,干预国给出的唯一在实际敌对行动期间基于个人的管辖权的例子是拘留。即便如此,他们也重复了管辖权可能产生的表述。

然后,在第 30 段中,干预国完全回避了核心的悬而未决的管辖权问题——炮击、空中轰炸、无人机袭击或其他类似的动能武力是否属于第 1 条管辖权的个人概念:

介入国政府认为,法院在乌克兰和荷兰诉俄罗斯案中的做法反映了“有效控制一个地区”原则和“国家代理人权力和控制”原则在法院审理的国际武装冲突具体事实情况下的应用。“国家代理人权力和控制”原则的应用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使用武力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并不会自动产生《公约》第 1 条规定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如上所述,得出在国际武装冲突背景下永远不会产生基于国家代理人权力和控制的管辖权的结论是不正确的。
因此,联合简报从未告诉法院,除了 MH17 事件之外,《公约》是否应涵盖敌对行动中使用致命武力。相反,他们只是在进行典型的律师式“一方面,另一方面”辩论。一方面,管辖权并不自动适用于使用致命武力(尽管在我看来,它应该适用);另一方面,得出管辖权永远不适用于此类武力的结论是“错误的”。这 26 个国家只是没有说明他们打算在这里划定界限的具体位置。这就是关键所在——这条界限不能以任何非任意的方式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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